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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案件分析

】 发布人:林涵光 来源: 时间: 2016-09-27 04:18

偷换二维码案件分析


                                                 


   热点案情:一商场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商场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这个“小偷”以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万。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分析:

 我认为是诈骗罪,原因如下:

一,这个案件不能定盗窃,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结合本案分析,这个“小偷”窃取了谁占有的财物呢?一方面,他没有窃取商场占有的财物,因为商场在消费者付款前根本还没有占有财物。钱是特殊物,一旦被“小偷”虚假二维码账号截停进入“小偷”账户时钱就被小偷占有。商场此时既然不存在占有的问题,那么“小偷”之于商场就无秘密窃取的对象。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其支付之前的钱财属于合法占有,但本案中“小偷”却没有秘密窃取消费者的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此案消费者是基于消费而自愿给付的行为,不存在被秘密窃取的问题。

二,本案应定诈骗罪,最难让人理解的是:商场是怎么被骗的?我认为如果要定诈骗罪,则被害人不能认定为商场,应认定为消费者,这样才好理解这个诈骗罪。那么此案明显的是商场损失了,为什么被害人变成消费者了呢?理由如下:

1,消费者与商场是买卖合同关系,商场是卖方,给付了商品,却没得到相应的对价给付,因为消费者把钱付到本案的“小偷”那去了,也就是说作为买方的消费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钱付给了“小偷”。这显然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非过错责任,商场有权向消费者主张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本案中的商场显然没有及时发现消费者的违约情况,且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不可能去找那些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这却是商场自己没有及时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验造成的,责任自负。通过扫码支付的情况我们可能都经历过,一般都需要当场确认付款。本案商场肯定是没有当场确认,或当场确认不是亲为的,也许只是消费者将付款成功的图片截图给收银员一看了事,显然商场自己没有当场确认或误信确认,自己没有及时履行检验义务。)

 2,“小偷”偷天换日,将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且该二维码在商场里面,足以让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识表示,自愿的将自己的钱通过扫码支付打进了“小偷”的账户,明显是陷入欺诈的给付行为。所以本案应定诈骗罪,被害人应是消费者。

 3,但在“小偷”刑事诉讼阶段,消费者通常因为诉讼成本的考虑而不参加诉讼,这样一来消费者就成了最终的受损方。该案明明是商场的过失,为什么让消费者为这个过失埋单呢?显然这不妥!但是不用担心,《民法》对这个情况有考虑,商场对于消费者在商场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有赔偿的责任,消费者受损后可以找商场赔偿回来,也就是说商场依买卖合同找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商品销售款时或请求支付违约金时,消费者可以依据自己的侵权赔偿之债向商场主张抵消。当然商场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第三方追偿,跟“小偷”打民事官司,注意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的专利。
    三、客观方面怎么认定此案的诈骗行为?

 这就回到一个什么叫骗的本质问题了,什么是骗,孙悟空变成牛魔王骗了铁扇公主的宝扇那叫骗,本案中,店主二维码账号是真牛魔王,“小偷”提供的二维码账号是孙悟空变的牛魔王,所以他骗的铁扇公主就是消费者,得到的宝扇就是消费者通过二维码支付的钱财。

 综上所述,该案认定为诈骗罪更符合刑法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认定为诈骗罪对消费者和商场的民事救济途径都不产生负面影响,更加有利于买卖双方风险及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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