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2月,被害人吴某为了方便在新晃县城卖橘子,在县城租了一间柴棚。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该柴棚的房东之子曾某某趁被害人吴某不在柴棚,用家中的备用钥匙打开柴棚门,将吴某在2016年元旦节期间卖橘子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现金盗走。后经公安机关询问得知,原来被告人曾某某已有数年的吸毒史,案发当天,曾某某毒瘾犯了,向其父母要钱不成,就打起了租户吴某的主意。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的损失。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他能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戒掉毒瘾,不再犯罪,早日回归社会。被告人曾某某经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今年才24岁,正是人生中最美好的阶段,不应该被毒品毁掉,自己以后一定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主办: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电话:0745-12309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人民路迎丰中路737号 邮编:418000
建议使用IE4.0以上版本,分辨率1024*768的显示器设置观看本网站
技术支持:怀化市恒德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074577599